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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菊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2-11
案例内容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特122号

申请人:卢菊茹,女,汉族,1959年8月26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252********623。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林锦泉,均系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天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云星地段E072。

申请人卢菊茹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天益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卢菊茹请求:一、依法撤销(2018)惠仲案字第475号仲裁裁决书,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仲裁程序违法,本案从立案到作出裁决已经超过一年,显然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六个月的裁决时限即使由惠州仲裁委主任批准适当延长,也不至于超出一倍时间程序错误。二、仲裁员枉法裁判,裁决所认定的事实违背常理,于法无根据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拆楼重建协议书》,根据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层数为6层结合建筑图纸可看出,第六层的建筑面积为94m²,其中包含楼梯间面积为12.96m²,其实该层为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半层。被申请人帮申请人申请项目规划业务时,只申请了5层半,并通过了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的审批。依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50万元,但是被申请人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房屋,为了不承担150万元的赔偿金,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将住宅楼建成总层数为6层半(即现状7层)的房屋导致房屋成为违建品,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9年8月19日,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动产登记局出具了一份《不动产权籍调查》,其中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载明:“该不动产已落宗,建筑物报建及验收均为6层,实际现状为7层,超建

层。”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该违约行为已经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但是仲裁庭却以涉案房屋第七层未经相关政府行政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进行相应处理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庭在本案的审理中却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并作出错误裁决。故申请人认为,仲裁庭对该案的仲裁枉顾事实和法律,构成枉法裁判。综上,惠州仲裁委在本案仲裁过程中程序违法、枉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六)项的规定,申请撒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惠州市天益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发表答辩意见,不影响本案审理。

经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惠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作出(2018)惠仲案字第475号裁决:(一)申请人卢菊茹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0350元由申请人卢菊茹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申请人卢菊茹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仲裁主体资格;证据三《拆楼重建协议》、证据四《补充协议书》、证据五《协议书》,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和违约条款以及申请人房屋无法办证的事实;证据六《卢菊茹房屋移交书》,证明申请人依约将房屋移交给被申请人进行拆除重建;证据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办理;证据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证据九《陈江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通知》,证明申请人住宅楼经许可的建筑层数为6层;证据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证明申请人住宅楼经规划验收的建筑层数为6层;证据十一不动产权籍调查,证明涉案房屋报建及验收均为6层,实际现状建设为7层,超建一层,无法办证;证据十二《裁决书》、证据十三裁决书送达证明,证明裁决所认定的事实违背常理,于法无据仲裁员枉法裁判;证据十四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证据十五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PCR检测报告单、证据十六,省市外居家隔离申请书,证明申请人因新冠肺炎疫情,一直在香港居住,2020年6月20日申请经深圳湾口岸入境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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