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特28号之一
申请人:祁于芯,女,汉族,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身份证号:441************020。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明,系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廖娟梅,女,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地:湖南省东安县*********,身份证号:431************128。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定明,广东金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熙,广东金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祁于芯与被申请人廖娟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复函称已启动重新仲裁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