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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于发生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4-15
案例内容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民特14号

申请人:吴军,男,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新江区。

申请人:于发生,男,198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

申请人:刘万理,男,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

申请人:刘万才,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

申请人:刘斌,男,1989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

委托代理人:高珍、彭丁(五被申请人代理人),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姊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纬五路6号鼎宏大厦1单元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76854352P。

法定代表人:曾淑琴,女,江西姊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晓东,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吴军、于发生、刘万理、刘万才、刘斌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姊妹物业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鹰潭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鹰仲裁字第552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鹰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2021)鹰仲字第5526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该裁决内容超出了被申请人江西姊妹公司的仲裁请求,属于超申请裁决,依法应予撤销。二、该裁决认定的事实有误,申请人支付的物业费标准为正常收费的三分之一。三、被申请人江西姊妹公司向仲裁委隐瞒了其与东投公司关于对涉案房产的物业费的约定,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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