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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0-16
案例内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民申22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君,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仙阳镇樟溪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XXXXX。

负责人:周浩,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卫光,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嵘,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祝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长安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5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祝君申请再审称,祝君与长安所签约时明确约定由杨大伟律师代理其与上海怡俪雅美容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以下简称系争案件),但之后长安所在未得到祝君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委托事务交给办案经验不丰富的任银龙和吴多翠办理。双方签约时曾明确本案所涉人民币8000元(以下币种同)为案件调查费,但长安所并未进行过任何调查,故上述费用应予退还。涉案《聘请律师合同》于2013年10月9日签订,但系争案件至2014年2月18日才立案受理,受托律师未尽职完成委托事项。长安所律师误导祝君接受系争案件调解,给祝君造成了19万元的经济损失。综上,祝君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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