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278号
申请人:周某,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黄杉木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6184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人周某于2020年7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74370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周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8月27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路支行,账号:×××)。
二、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七十四万三千七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