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383号
申请人:某一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753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芬,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某二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MA6T11XXXX。
法定代表人:仇某。
申请人某一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101472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一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11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一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二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夺底路支行,账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某二公司持有的某三合伙208.34万元出资额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