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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菊、王友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6-01
案例内容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民再16号

申诉人(原审被申请人):王俊菊,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卫东,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申请人):王友玉,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申诉人(原审申请人):褚玉惠(慧),女,1954年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二被申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坤,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联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葫芦岛市联营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街。

法定代表人:唐宝玺,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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