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5执8015号
申请执行人:ATHIMUTHUSELVAKUMAR,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国籍印度,职业不详,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中新兰科进出口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80238X),住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院**楼1808内1808A。
法定代表人:ALOKPRATAPSINGH,职务不详。
ATHIMUTHUSELVAKUMAR申请执行中新兰科进出口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168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ATHIMUTHUSELVAKUMAR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新兰科进出口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工资10384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6731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新兰科进出口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新兰科进出口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ATHIMUTHUSELVAKUMAR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新兰科进出口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ATHIMUTHUSELVAKUMAR申请执行的工资10384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67316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ATHIMUTHUSELVAKUMAR确认,被执行人中新兰科进出口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