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1003执333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远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超、牟金刚、郑典林为商事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超、牟金刚、郑典林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