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破申17号
申请人:王**,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新材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沐晓明,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王**同意,决定将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8月10日,本院对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被申请人在异议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就王**诉江苏腾祥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1182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1月2日,因被申请人等未能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苏1182执50号,申请标的为1011900元。2020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20)苏1182执50号执行裁定书,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14日在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沐晓明,股东为沐小俊、沐晓明、李江林,住所地为扬中市油坊镇新材料工业园,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