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杨曼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1-10
案例内容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财保1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体育场路**内**。

法定代表人:江晓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杨曼莉,女,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曼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沪0120财保163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认为仲裁委已于2021年9月3日作出裁决书,裁决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申请人杨曼莉支付仲裁费人民币15,738.60元,驳回被申请人杨曼莉其他仲裁请求,故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