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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街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2-28
案例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特11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周街文,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东金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明,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街文与被申请人广东金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服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街文申请称:一、请求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仲裁委)作出的(2019)佛仲字第493号仲裁裁决;二、本案申请费由金服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1日周街文与金服公司在金服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同,约定金服公司一年内派给周街文有效订单20个,除去春节假日等时间,平均每月基本2个装修工程订单。周街文一次性预付给金服公司服务费定金20000元,即平均每单服务费1000元。直到2019年8月28日两个多月已过,金服公司没有派给周街文任何真实有效的订单。经周街文催告,金服公司仍然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构成违约,给周街文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周街文于2019年8月29日再次从东莞来到金服公司处要求解除合同,并事先已通知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金服公司自始至终从未给周街文作出任何实质服务,且一直都是敷衍行为,始终拒绝退还全部定金20000元。周街文只有按合同约定申请佛山仲裁委仲裁。但是,经过佛山仲裁委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裁决来看,因金服公司对周街文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而佛山仲裁委却依据金服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据及不相关证据作出错误且不公正的裁决结果。周街文表示不服,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一、金服公司对证据材料“A金服工装”“A胖胖的小芳”的聊天记录予以否认,周街文认为网名及头像容易改换,但根据聊天内容来看,可以确认对方是金服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及对方发出的地址位置是金服公司的地址。二、仲裁裁决认定金服公司违约且没有履行任何实质性服务义务的情况下,应裁决金服公司向周街文返还全部定金,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合同第11条约定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承担支付义务的赔偿金、违约金、利息、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检验费、鉴定费。三、合同由金服公司制作,周街文只需签名及按手印,个人装修施工队主体已经过金服公司确认,并不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及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且金服公司从未向周街文提出过此要求,对此周街文并不构成任何影响。就算对方需要审核周街文的资料,在未审核通过前收取周街文定金20000元,在未能通过审核后就应返还全部的定金,周街文不应承担任何的责任。四、金服公司以收取定金为目的来骗取周街文,仲裁裁决确认只返还定金18000元,明显为金服公司违法骗得的2000元合法化。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佛山仲裁委作出的(2019)佛仲字第493号仲裁裁决。

金服公司答辩称:周街文的请求不符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金服公司不同意周街文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周街文与金服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佛仲字第493号。2019年12月25日,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佛仲字第493号仲裁裁决:一、金服公司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周街文返还服务费18000元;二、对周街文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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