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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7-30
案例内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辖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文,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罗阳路******

负责人:徐旻,主任。

上诉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6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05月03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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