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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艳艳与梁里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1-23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93号

申请人:吴艳艳,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里,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人吴艳艳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梁里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2414369.86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吴艳艳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吴艳艳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艳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梁里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2414369.8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艳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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