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李伟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10-28
案例内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4722号

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舜鑫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树景。

李伟申请执行舜鑫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19]第23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舜鑫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工资27057.4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舜鑫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舜鑫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舜鑫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的支付工资27057.47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舜鑫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