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4722号
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执行人:舜鑫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树景。
李伟申请执行舜鑫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19]第23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舜鑫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工资27057.4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舜鑫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舜鑫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舜鑫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的支付工资27057.47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舜鑫国际旅游(北京)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