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民特178号
申请人:宝布,男,1984年8月4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申请人:吴瀚,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申请人宝布与被申请人吴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申请人宝布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宝布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宝布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