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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靖与张伟民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1-23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91号

申请人:马靖,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城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慧,广东雅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伟民,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申请人马靖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伟民名下价值99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马靖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马靖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靖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伟民名下财产,限额人民币997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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