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8)粤19司救执13号
救助申请人:李海龙,男,汉族,系被害人李某的父亲。
救助申请人李海龙依据本院(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肖养伟的附带民事赔偿,现以其家庭经济情况非常困难为由,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立案部门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肖养伟与被害人李某(男,殁年20岁,湖北省通城县人)在东莞市××镇大泥市场,李某伸手箍肖养伟的脖子,肖养伟遂拔出插在腰间的钢刀,朝李某的臂部、背部、腿部砍伤并脱离现场。后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0时4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砍切全身多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已生效的(2006)东中法刑初字第2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肖养伟赔偿李某直系亲属李海龙经济损失人民币97317.4元。申请人李海龙依据上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07)东中法执字第11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肖养伟送达了执行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肖养伟没有如期履行。另,本院向东莞市车辆管理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分行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调查肖养伟的财产情况,同时依法委托肖养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肖养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海龙也未如期向本院提供肖养伟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09年5月11日,本院裁定终结(2007)东中法执字第11号案件该次执行程序。自此,本案已执行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9731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