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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闯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06
案例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执1489号

申请执行人:黄闯,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执行人:北京神山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神山村1号。

法定代表人:黄秋菊,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闯与被执行人北京神山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怀劳人仲字[2021]第1183号调解书确定:北京神山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前支付黄闯工资5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黄闯工资50000元。申请执行人黄闯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神山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神山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神山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神山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通知书所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闯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神山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黄闯联系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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