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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伟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27
案例内容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财保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小华,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欢,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552866。

被申请人:谭伟,男,汉族,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小华与被申请人谭伟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赣0104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谭伟的银行存款1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据该裁定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谭伟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徐家坊支行(账户:62×××06)存款10万元,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0元,期限一年,即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小华以与被申请人谭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谭伟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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