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晶鼎大厦**。
负责人:王均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孝,男,195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上诉人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陈孝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6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上诉请求: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6697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裁定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裁定驳回陈孝的起诉;二、上诉费用由陈孝承担。事实与理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6697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一、陈孝的诉讼行为,实质是要推翻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陈孝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是要以此法院的诉讼,推翻彼法院的生效裁判。陈孝的这一行为,是一种妨碍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纵容。二、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及案件管辖问题,均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以案件属于受理范围为前提条件。在当事人明确提出受理范围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后,一审法院仍然坚持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不予审查,而仅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显属不当。就本案而言,陈孝称,其并未与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签署过《委托代理合同》;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在没有得到陈孝授权的情况下,代表陈孝与案外人达成损害陈孝利益的协议。这是对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盐民初字第0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本身就不属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和审查的范围。即使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时未能充分审查,在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明确提出这一问题后,审判庭仍然无视这一基本事实,片面以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这一唯一连接点,确认案件管辖,显属不当。三、陈孝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故人民法院不应当直接主管本案。综上,陈孝刻意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起诉行为,系妨碍民事诉秩序的行为;本案不属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本案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主管的范围。故提起上诉。
陈孝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3月1日,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杨淑龙律师以陈孝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并且就该案争议达成调解。后因陈孝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其义务,案外人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陈孝以其从未委托过任何人处理该事宜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致有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