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异554号
申请执行人:赵秀敏,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执行人:北京赛里斯中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金正一。
第三人:金正一,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朝鲜族,身份证住址吉林省集安市。
本院在执行赵秀敏与北京赛里斯中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里斯公司)仲裁一案中,赵秀敏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金正一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赵秀敏称,贵院(2020)京03执1311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赛里斯公司法人为金正一,赛里斯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金正一持股70%,认缴金额700万元,实缴金额为0元。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赛里斯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赛里斯公司股东金正一为(2020)京03执1311号案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赛里斯公司、第三人金正一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赵秀敏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调字第019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京03执1311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京03执131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根据赛里斯公司2018年7月13日的公司章程显示,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金正一、王琴琴,第三人金正一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7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3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