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终1798号
上诉人(一审申请人):刘光宝,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上诉人(一审申请人):刘珍生,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谢晓琴,女,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祥,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光宝、刘珍生因与被上诉人谢晓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特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刘光宝、刘珍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及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2518号裁决。事实与理由:一、刘光宝于2014年10月18日向谢晓琴借款5万元,但只收到42,500元借款,余下7500元为砍头息,刘光宝为了借款才违心签字承认收到50,000元。刘光宝从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每月向谢晓琴还款900元,还了6期共5400元,于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11月8日向朱敬云还款,还了7次共30,000元,累计还款35,400元。在仲裁过程中,由于刘珍生无法在约定的调解时间到场,故双方没有调解,刘光宝与谢晓琴自行商议延缓还款,并写了分期还款承诺书。此后,刘光宝和刘珍生一直没有收到要仲裁的消息,也没有参与仲裁及接到裁决书。刘光宝、刘珍生没有改变地址和联系方式,但直到刘珍生于2019年3月21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二人才知晓仲裁事宜。二、谢晓琴在仲裁过程当中,隐瞒了2017年6月9日之前刘光宝已经还款25,400元的事实,违反了仲裁诚实信用原则。另据国家贷款利息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不能高于月利率2%,7500元作为砍头息违法。因此谢晓琴的出借本金应认定为42,500元,从2014年10月18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应计算为53个月×42,500元×2%=45,050元,减去刘光宝已经偿还的35,400元,实际应收利息为9650元。故刘光宝应付谢晓琴本金加利息共计52,150元,裁决书认定的本息错误,损害了刘光宝、刘珍生的利益,应当予以撤销。三、刘光宝在仲裁期间因为手机损坏而无法接听电话,由于邮政快递的原因而无法收到裁决书,均非刘光宝主观拒收裁决书,一审裁定驳回刘光宝、刘珍生申请的事由与事实不符。另外,谢晓琴在仲裁时隐瞒了上述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一审裁定没有对该事实作出认定,没有撤销涉案仲裁裁决均属不当,请将一审裁定及涉案仲裁裁决一并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于2017年6月依法向刘光宝、刘珍生邮寄送达了涉案仲裁裁决,但刘光宝、刘珍生却拒绝签收该裁决。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上述仲裁裁决应视为已送达,裁决书被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刘光宝、刘珍生上诉称其未能接收裁决书的原因,与其自身过错有关,不能改变仲裁裁决已依法送达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刘光宝、刘珍生于2019年5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申请,已超出六个月的法定期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