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北京泰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1037。
法定代表人:马宏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炜,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北京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时代科技大厦**限办公)。
代表人:姚坤,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浩好,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幽寒,管理人工作人员。
上诉人北京泰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隆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立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特1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