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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仲裁程序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22
案例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15财保1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丘冬娴,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饶倩,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艳,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丘冬娴于2017年10月25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艳名下位于南沙区XX街XX花园XX街XX号1203房(权证号码:44××64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6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粤0115财保16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2018年7月2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丘冬娴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丘冬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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