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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1-12
案例内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杨玉爱,男,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徐汇区。

被执行人:和来(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兴义路****西部**。

法定代表人:阿部翔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杨玉爱与被执行人和来(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人依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2020)办字第2595号调解书,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0,0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和来(上海)餐饮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对被执行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对被执行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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