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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1-27
案例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执异111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玉君,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智能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20层2008-204号。

法定代表人:汪桂芹。

被申请追加人:乔某,男,1980年4月26日,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追加人:齐某,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劳仲委)出具的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3959号调解书,在执行陈玉君与北京智能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果公司)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案号:(2019)京0108执19185号]中,陈玉君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乔某和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陈玉君称,请求追加乔某和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3959号调解书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与智能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智能果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人发现二被申请追加人均未全面出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经审查查明,海淀劳仲委于2019年3月6日就陈玉君与智能果公司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3959号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解除劳动合同;二、北京智能果技术有限公司分两笔向陈玉君支付工资及补偿金共计七万二千八百五十元,第一笔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前支付二万元(税后),第二笔于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前支付五万二千八百五十元(税后);三、陈玉君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四、陈玉君与北京智能果技术有限公司在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确认双方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由于智能果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陈玉君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10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京0108执19185号。执行过程中,因智能果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京0108执191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根据智能果公司工商档案显示:

(1)智能果公司于2004年12月17日成立,原名称为北京道通天下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道通公司)。成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350万元,股东为魏春利和高志贤。其中,魏春利以非专利技术出资196万元,高志贤以非专利技术出资154万元。北京中诚恒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1月23日出具中诚恒达评报字(2004)第xx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魏春利、高志贤所共同拥有的非专利技术-PDA(PersonalDigitalAssistant)数字娱乐平台技术的评估价值为350万元。其中,魏春利拥有该项技术的56%,即196万元;高志贤拥有该项技术的44%,即154万元。2005年8月2日,北京金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专审字(2005)第xxx号《审计报告》,审核确认魏春利和高志贤已于2005年1月15日将非专利技术“PDA(PersonalDigitalAssistant)数字娱乐平台技术”转移至道通公司,证明以上非专利技术已完成转移手续,并记入企业会计账目。

(2)2005年7月25日,道通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北京讯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宇公司);同意魏春利将道通公司的非专利技术8.05万元出资转让给高志贤;同意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讯宇公司增加货币出资650万元。变更后的出资情况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魏春利出资非专利技术187.95万元、高志贤出资非专利技术162.05万元、讯宇公司出资货币650万元。讯宇公司的出资已实缴,有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为证。

(3)2006年7月17日,道通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刚洪杰;同意讯宇公司将道通公司的货币322.05万元出资转让给魏春利;同意讯宇公司将道通公司的货币277.95万元出资转让给高志贤;同意讯宇公司将道通公司50万元出资转让给刚洪杰。变更后的股东出资情况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魏春利出资货币322.05万元、非专利技术187.95万元;高志贤出资货币277.95万元、非专利技术162.05万元;刚洪杰出资货币50万元。

(4)2006年8月27日,道通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国刚;决议同意高志贤将道通公司的货币277.95万元、知识产权162.05万元出资转让给国刚。变更后的股东出资情况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魏春利出资货币322.05万元、非专利技术187.95万元;国刚出资货币277.95万元、非专利技术162.05万元;刚洪杰出资货币50万元。

(5)2011年1月10日,道通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孙昆山;同意国刚将道通公司的实缴162.05万元知识产权出资转让给孙昆山;同意国刚将道通公司的实缴277.95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孙昆山。变更后的股东出资情况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魏春利出资货币322.05万元、非专利技术187.95万元;孙昆山出资货币277.95万元、非专利技术162.05万元;刚洪杰出资货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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