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王巧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6-21
案例内容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特1号

申请人:王巧银,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58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训华,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海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申请人王巧银与被申请人东莞海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巧银申请称: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故意隐瞒“太和中心”项目真实情况,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太和中心”项目投资人为李康、彭正生(挂名为香港康江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是物业管理人地位,欺诈申请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及仲裁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二)清远仲裁委员会的证书已废止,不具备仲裁条件。经查询,广东事业单位管理网显示,清远仲裁委员会由清远市法制局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信息状态为“证书废止”。因此,清远仲裁委员会不具备开展仲裁活动的资质和条件,不是合法的仲裁机构,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是合法有效的,无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被申请人东莞海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听证,亦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