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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平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5-28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喻平,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范秀奎,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赵喜玲,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9)哈仲裁字第2282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范秀奎,赵喜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秀奎,赵喜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秀奎,赵喜玲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零六万二千二百零一元、利息(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及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秀奎,赵喜玲应负担的保全费人民币五千元、保全保函费用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元、仲裁费人民币二万一千五百四十六元九角、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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