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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佳申请乐树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8-17
案例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破55号

申请人:李佳佳,男,汉族,1993年1月21日生,住南通市启东市。

被申请人:乐树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X714R6K,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财富广场1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赵小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佳佳与被执行人乐树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树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申请人李佳佳申请,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苏0591执恢43号决定书及(2021)苏0591执恢43号之一中止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乐树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8月4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李佳佳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乐树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20年7月10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园劳仲案字﹝2020﹞第1797号仲裁调解书:一、被申请人乐树公司2020年8月31日前分两笔转账支付10位申请人工资,其中应支付李佳佳32147.95元(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12859.18元,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19288.77元)。若被申请人在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不按期或不足额支付,申请人可立即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执行总金额中尚未支付的剩余全部金额。二、十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再无纠葛,任何一方不得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关系所产生包含劳动报酬、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对方提出新的主张。因乐树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佳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苏0591执恢43号。2021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21)苏0591执恢43号之一执行裁定,因乐树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尚有14145.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另查明,被申请人乐树公司设立于2018年9月17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555.555556万元,股东为赵小龙、无锡乐树科技有限公司、朱婷婷、王春付、朱红琴,经营范围为“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机器人,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关于被申请人的负债情况,经查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截至2021年8月11日,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涉及执行案件6件,均系追索劳动报酬类案件,债务金额逾20万元,已有多件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关于被申请人的资产等情况,本案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现已停业,无经营场所,除银行存款3万余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的债权至今未得到完全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佳佳系被申请人乐树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业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本院经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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