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宏福,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南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齐安路756号(福湾工业区10号地块)品牌车间GJ-15#楼二层A-8-A-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9371185G。
法定代表人:陈仕,总经理。
原审被告:郭学金,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审被告: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000733624320R。
法定代表人:郭学金。
上诉人邱宏福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南阳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郭学金、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4民初27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邱宏福上诉称,1、本案实际是上诉人投资款回笼争议,被上诉人采取恶意诉讼方式企图占有,以诉讼委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方式,是回避上诉人作为投资款所有权人的,现本案追加上诉人为被告,作为侵权之诉,理应直接诉上诉人侵占公司财产。2、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是不当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或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