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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赵凌云、张宏宪等申请华龙(苏州)橡胶产品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7-30
案例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破24号

申请人:赵凌云,女,汉族,1971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申请人:张宏宪,女,汉族,1972年10月30日生,住江苏省苏州。

申请人:邹雷艳,女,汉族,1982年4月2日生,住江苏省灌云县。

申请人:邑龙,男,汉族,1991年5月8日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申请人:刘合宝,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申请人:华龙(苏州)橡胶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643153X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振胜路**。

法定代表人:CHUAYEWKEE。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凌云、张宏宪、邹雷艳等十三人与被执行人华龙(苏州)橡胶产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本案申请执行人赵凌云、张宏宪、邹雷艳及另案执行债权人邑龙、刘合宝同意,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苏0591执1057号决定书及(2021)苏0591执1057号之一中止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华龙(苏州)橡胶产品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5月7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张宏宪委托代理人、赵凌云、邹雷艳、邑龙参加了听证,申请人刘合宝及被申请人华龙(苏州)橡胶产品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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