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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1-02
案例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执6808号

申请执行人:畅通,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局主席。

申请执行人畅通与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2019】第47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畅通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共计19642.57元。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畅通申请执行的19642.57元赔偿款已执行0元,尚有19642.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已将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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