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执1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保林,男,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北京博览奇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慕田峪村。
法定代表人:张悦福。
张保林与北京博览奇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2021]第1050号裁决书,确认:北京博览奇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保林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工资7168元。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保林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张保林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博览奇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博览奇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询,未发现银行、不动产、车辆、股权及其他有价值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金额0元。未发现北京博览奇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北京博览奇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边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博览奇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北京博览奇石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