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仲裁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王久生、李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2-05-12
案例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特2号

申请人:王久生,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申请人:李刚,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请人王久生与被申请人李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久生申请确认王久生与李刚2021年5月20日签订的《家具设计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效。仲裁管辖机构为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0日,王久生与李刚签订《家具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李刚委托人王久生家具设计事宜,地址为:长春市新区光谷大街新大光谷里小区,《家具设计合同》第七条纠纷解决:“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履行地为长春市,现因合同约定的管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约定管辖仲裁委为长春市仲裁委员会。

李刚辩称,王久生的请求不应支持。

经审查查明:2021年5月20日,李刚作为甲方与王久生作为乙方,签订《家具设计合同》,约定:“(七)纠纷解决。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家具设计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李刚与王久生在庭审中均主张上述约定中的“当地市”系指合同约定工程所在地即吉林省长春市。

本院认为,李刚与王久生签订的《家具设计合同》约定:“(七)纠纷解决。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条款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家具设计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李刚与王久生在庭审中均主张上述约定中的“当地市”系指合同约定工程所在地即吉林省长春市。因吉林省长春市仅设有一家仲裁机构即“长春仲裁委员会”,依据该条款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故王久生与李刚2021年5月20日签订的《家具设计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仲裁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为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王久生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展开全部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