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丽蓉,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回龙镇农贸街粮油公司**。
负责人:李居庭。
上诉人唐丽蓉因与被上诉人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8民初2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唐丽蓉容上诉称,唐丽蓉已经在福州市鼓楼区工作居住长达4年,其工作地点和使用的手机号码归属地均在福州市鼓楼区,完全可以确定唐丽蓉的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鼓楼区,一审法院在裁定中也认可福州市鼓楼区是唐丽蓉的经常居住地。本案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是单纯的给付关系,并且代理关系仍然存续。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上诉人唐丽蓉作为原审被告,其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宁县。唐丽蓉上诉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但仅提供其手机号码归属地为福州市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在唐丽蓉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存在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作为一审被告唐丽蓉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唐丽蓉要求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