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3破申1号
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239号阿里云大厦S2号楼301。
法定代表人:张阔,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楚静静,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琦,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宇境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嘉丰大厦17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建英。
2018年9月4日,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宇境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深圳市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917号裁决书为由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宇境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已不足清偿其债务。经申请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及申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于2018年12月10日裁定中止对被申请人浙江宇境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启动破产程序。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公告进行送达,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亦未在异议期间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浙江宇境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住所地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嘉丰大厦1702室,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除外);批发、零售:针纺织品、轻纺原料、窗帘、窗饰、服装鞋帽、皮革制品、日用百货、床上用品、纺机配件、机械设备、文具用品、电子产品、电脑及配件、通信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家用电器。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