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1324行初29号
原告:李会霞,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7日,住镇平县。
原告:郭明富,男,汉族,生于2008年1月23日,住址同上。
原告:郭朋飞,男,汉族,生于2008年1月23日,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春生,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9日,住镇平县。
被告:镇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住所地:镇平县健康路。
委托代理人:刘培颖,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0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系镇平县人社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镇平县二龙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镇平县二龙乡二龙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4006037584F
法定代表人:翟景文,任乡长职务。
第三人:镇平县二龙乡四棵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镇平县二龙乡四棵树后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