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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霞、郭明富等与镇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19-12-31
案例内容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1324行初29号

原告:李会霞,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7日,住镇平县。

原告:郭明富,男,汉族,生于2008年1月23日,住址同上。

原告:郭朋飞,男,汉族,生于2008年1月23日,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春生,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9日,住镇平县。

被告:镇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住所地:镇平县健康路。

委托代理人:刘培颖,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0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系镇平县人社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镇平县二龙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镇平县二龙乡二龙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4006037584F

法定代表人:翟景文,任乡长职务。

第三人:镇平县二龙乡四棵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镇平县二龙乡四棵树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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