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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府、山东佳园财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1-04
案例内容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府,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佳园财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泗水县泗河办济河路80号。

管理人负责人:王文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泗水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泗水县济河办济河路105号。

管理人负责人:王文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标,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

上诉人王德府因与被上诉人泗水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山东佳园财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王立标撤销仲裁裁决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20)鲁0831民初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德府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法院应为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故本案属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泗水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被上诉人泗水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泗水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济宁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上诉人王德府与被上诉人王立标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济仲裁字(2019)第92号《裁决书》的申请,但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为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故本案应当属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不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三》中第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的适用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债权债务的,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济仲裁字(2019)第92号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且上诉人提供证据证实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证实的借款事实,各方并未虚构虚假的债权债务损害他人利益,因此并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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