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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撤销仲裁裁决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0-09-17
案例内容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5民特40号

申请人:赵英琪,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华美阁6A08。

被申请人:李斌斌,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适贤,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赵英琪与被申请人李斌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赵英琪称,请求依法撤销汕尾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汕国仲字[2018]637号裁决书,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赵英琪在办理借款、被套路贷的整个过程中从未见过李斌斌,其与李斌斌并未签订《借款合同》,也并未收到李斌斌的2230000元。赵英琪是与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谈判签约并收到其款项,李斌斌并非出借人。另外,本案仲裁申请书的签名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据》上的签名,明显不是出于同一人。二、《借款合同》不是双方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合同条款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仲裁委违反仲裁程序,违法仲裁,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李斌斌与赵英琪从未谋面,其不可能出借巨额款项给赵英琪。合同虽可以约定双方争议解决方式,双方互相通知、送达的地址、方式、方法,但借款合同中有关管辖部分条款,约定授权汕尾仲裁委员会可以不通过寄快递、打电话的方式直接书面审理双方之间的金额如此之大、事实如此不清的合同纠纷不符合客观实际,赵英琪不可能同意这种约定。再次,赵英琪签订的合同是格式合同,赵英琪根本没有阅读的机会,且赵英琪并未收到合同。赵英琪于2019年1月25日发现汕尾仲裁委员会发出的电子邮件后,立马给汕尾仲裁委员会赖秘书打通了电话,准备应诉,然而,2019年1月28日9点30分,当赵英琪与律师到达汕尾仲裁委员会时,被告知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正准备发裁决书。赵英琪签订《借款合同》,是“套路贷”的受害者,赵英琪已经如实向公安机关和打黑办报案“套路贷”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过程。综上,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汕尾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汕国仲字[2018]637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李斌斌称,一、赵英琪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斌斌提出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因赵英琪未返还借款及利息,李斌斌根据合同第十七条约定,于2018年12月20日向汕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合同约定仲裁文书的送达可以采取邮寄或电子邮箱的方式送达,汕尾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依法向赵英琪、李斌斌送达相关仲裁材料,邮寄送达的赵英琪退回不签收,汕尾仲裁委员会依据赵英琪所留的邮箱地址进行了送达,依据汕尾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据双方约定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故仲裁程序合法。二、李斌斌拿到仲裁裁决书后,于2019年4月12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斌斌的执行申请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赵英琪房产作了议价,出具了拍卖通知书,但在执行期间,赵英琪却申请撤销仲裁,明显属于恶意拖延,不想履行自身还款义务。综上,汕尾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汕国仲字[2018]637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赵英琪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2月18日,汕尾仲裁委员会作出汕国仲字[2018]637号裁决:(一)赵英琪向李斌斌偿还借款本金2230000元及借款利息和违约金(借款利息和违约金以本金22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从2018年8月25日起计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赵英琪向李斌斌偿还2018年8月25日之前所欠利息25215.33元。(三)赵英琪向李斌斌支付律师费40000元。(四)本案仲裁费34712元,由赵英琪承担。该仲裁费李斌斌已预交,由赵英琪径付李斌斌34712元。(五)李斌斌对赵英琪抵押的财产(位于深圳市宝安区**********交汇处福中福花园6栋605室,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50000816**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本裁决第一、二、三、四项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如赵英琪未按照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各项债务的还款义务,李斌斌可对赵英琪设定的抵押物(具体以抵押登记为准)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不足清偿的债务,赵英琪仍应继续偿还。上述各项裁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赵英琪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另查明,李斌斌与赵英琪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信函、通知等,一经向按照本合同所记载当事人的地址、电子邮箱或移动通信号码(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微信账号、QQ账号等)发送即视为送达成功。该条约定载明了合同双方的具体送达地址、送达电子邮箱地址及送达移动通讯号码。《借款合同》第十七条还约定,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的同时,提交汕尾仲裁委员会(深汕国际仲裁院)依其《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包括先于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由汕尾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并放弃答辩期间,同意以仲裁法律文书的形式先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仲裁法律文书可通过当事人电子邮箱及移动通信号码(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微信账号、QQ账号)等电子形式送达。另外,赵英琪在《借款借据》签名确认收到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李斌斌全部借款2230000元。

2018年12月24日,汕尾仲裁委员会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赵英琪送达仲裁申请书、应仲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地址确认书、组庭表、组庭通知书及证据材料。2019年3月11日,汕尾仲裁委员会按《借款合同》载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通过邮政专递向赵英琪送达汕国仲字[2018]637号裁决书,该专递于2019年3月18日被退回,汕尾仲裁委员会确认已于2019年3月18日向赵英琪送达了该裁决书。此外,2019年3月12日,汕尾仲裁委员会还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赵英琪送达了汕国仲字[2018]637号裁决书。

庭审中,赵英琪承认案涉相关合同是其本人签字,但认为当时是因出于对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签订了空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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