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民再13号
申请人:章月琴,女,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申请人:浙江衢州和骏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浙西大道109号17区1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余芬,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公司财务。
申请人章月琴与被申请人浙江衢州和骏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骏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章月琴不服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衢仲裁字第95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浙08民特3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章月琴的申请。章月琴仍不服,继续信访申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浙08民特监1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现已审查终结。
章月琴称,衢州仲裁委员会就其申请之仲裁,仲裁庭的组成程序违法,请求撤销(2016)衢仲裁字第95号裁决。事实和理由:1.本案标的额为400000元,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依据《关于调整〈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易程序标的额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该文件是伪造的,且该文件的出台在本案立案之后,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和骏公司称,《关于调整〈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易程序标的额的决定》是不是假的,可以去鉴定。仲裁程序应该怎么操作,我方不清楚。
经审查查明:2017年6月28日,衢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章月琴与被申请人和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衢仲裁字第95号裁决:驳回申请人章月琴的全部仲裁请求。仲裁受理费12050元,处理费1155元,合计13205元,酌情由双方各半承担6602.50元。章月琴不服,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同年8月24日作出(2017)浙08民特30号裁定,驳回章月琴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章月琴负担。
另查明,案涉仲裁立案时间为2016年12月8日,案涉标的额400000元。衢州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易程序标的额的决定》及相关执行通知(衢仲〔2016〕10号文件),将简易程序的标的额调整为50万元以下(此前相关仲裁规则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该文件载明:本通知自2016年12月9日起开始执行。仲裁审理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未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庭组成情况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