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特35号
申请人:张文林,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41××××××××××××35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瑶瑶,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9××××××××××××462。
申请人张文林与被申请人陈瑶瑶申请撤销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惠仲案字第162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张文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