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民特80号
申请人:李明,男,蒙古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工农路4号405房,公民身份号码为150422197301040052。
被申请人:张强,男,汉族,1967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石排大道中聚康街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610403196706180034。
委托代理人:魏卓敏,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明因与被申请人张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莞案字第662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予以撤销。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向李明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李明未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另,申请人李明就本案同一事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前述仲裁裁决,该院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后,经审查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粤02民特38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李明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