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04执550号
本院在执行罗楠与杨春元(2018)浙04执550号商事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杨春元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