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财保148号
申请人:李某,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锋,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炎,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辰路6号7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HC723。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李某于2022年1月2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2)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471451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李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1、开户行:民生银行北京工体北路支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