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特41号
申请人:莫星月,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壮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于岩,女,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莫星月与被申请人于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莫星月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莫星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莫星月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