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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12-30
案例内容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民终47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申请人):张亚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鹏飞,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雯,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亚军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0民特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亚军上诉请求:1.撤销(2021)甘10民特22号民事裁定,指令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张亚军申请撤销庆阳仲裁委员会(2019)庆仲调字第478号补正书。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45号,《关于申请人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7)深仲调字20-1号补正调解书一案的请示的复函》,认为补正调解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予以撤销。(2013)民四他字第39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撤销仲裁调解书申请的复函》的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又规定,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也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因此,当事人依照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是支持对仲裁调解书参照仲裁裁决书进行司法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张亚军起诉时提交的(2019)庆仲调字第478号庆阳仲裁委调解书以及(2019)庆仲调字第478号庆阳仲裁委补正书,仲裁事项为死亡赔偿金的分割。而张亚军非死者张亚锋的近亲属,而是村委会指定的张亚峰父母的监护人。因此,张亚军并非是法律规定可以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不应是仲裁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张亚军不应是本案仲裁中的当事人。且张亚军现申请撤销(2019)庆仲调字第478号庆阳仲裁委补正书,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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