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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吴江市鸿宇织造有限公司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8-20
案例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破申134号

申请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樊,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吴江市鸿宇织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社区双浜村

法定代表人:黄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鸿宇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宇织造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农商银行)同意,决定将鸿宇织造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7月22日,本院立案登记鸿宇织造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7月22日,本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2021年7月26日,本院向鸿宇织造公司邮寄送达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期限。异议期满,鸿宇织造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鸿宇织造公司设立于2003年3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区19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9)苏0509民初9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鸿宇织造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苏州农商银行借款本金11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2.鸿宇织造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苏州农商银行借款本金14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3.鸿宇织造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苏州农商银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4.鸿宇织造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苏州农商银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判决生效后,鸿宇织造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2020年3月16日,苏州农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苏0509执1779号。2020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20)苏0509执17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询问,苏州农商银行同意将鸿宇织造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申请对其立破产案件进行审理。截至2021年8月13日,鸿宇织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6件,未履行标的约为3191.1万元;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尚有未执结或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1件,未履行标的约为7191.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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