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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贺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9-29
案例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财保167号

申请人:张某,男,1967年1月23日,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硕,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贺某,男,1983年1月5日,汉族。

申请人张某于2021年2月23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为(2021)京仲案字第XXX号],请求对被申请人贺某名下财产在人民币72500000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21年6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贺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

二、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七千二百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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