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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维禄与彭水县博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上载日期:
2021-08-26
案例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43执19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田维禄,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彭水县博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沙沱社区(丽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56758474X。

法定代表人:严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田维禄依据渝彭劳人仲案字〔2021〕第13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彭水县博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维禄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交了其已经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渝彭劳人仲案字〔2021〕第137号仲裁裁决书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查明,彭水县博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签收渝彭劳人仲案字〔2021〕第137号仲裁裁决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向重庆四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该裁定书的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未生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要求,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未生效。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1款第(1)项、第64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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